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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央地协同”格局加速形成

发布时间: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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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再强化。近日,上海、广东、陕西、四川、内蒙古、江苏、江西等地相继宣布成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

据悉,这一机制还将陆续在其他省份落地,下一步,监管部门将抓紧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的各项细化措施,一系列配套制度酝酿出台。

业内人士表示,协调机制的建立,将增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一致性,助推金融防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等工作更好地落实。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过程中,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加强央地政策合力,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随着央地金融监管协调性增强,地方金融监管自身体制机制建设也在不断完善。目前,多地已颁布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更多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正加快推进。


地方协调机制密集落地


3月12日,上海、江西、陕西、四川宣布成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此前,这一机制已在内蒙古、江苏、广东等地陆续建立。据悉,其他省份的协调机制也在规划建设中。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协调机制定位于指导和协调,主要通过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金融委有关部署。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在接受采访时说,疫情暴发后,需要各地集中力量办大事,协调处理各种问题,在此背景下,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意义更为重大。

据央行成都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严宝玉介绍,四川协调机制将着力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完善配套政策方案,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上海方面表示,将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重点促进落实中央部门关于强化金融支持疫情防控的相关通知,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服务保障。

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今年年初发文称,将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提升央地监管协调性,一直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着力点。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主要解决金融监管的横向协调,弥补分业监管的不足。但我国尚未建立纵向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央与地方在实践中易出现两相割裂的监管空间,并可能导致监管政策落实难、服务地方协同难等问题。随着协调机制落地,这一问题有望逐步得到解决。


金融监管协同不断强化


业内人士表示,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建立,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客观需要,将进一步压实地方风险处置责任,防范辖内重大金融风险生成。

“近年来,出于有效应对地方金融快速扩张和金融风险渐进暴露局面的考虑,我国逐渐将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及风险处置责任交由地方政府承担。”董希淼表示,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2018年开始,部分地方政府将金融办(局)升格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模式初具雏形。

今年以来,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密集部署,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范。2020年央行工作会议提出,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压实地方政府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物流仓库责任。银保监会2020年全国工作会议表示,将继续努力配合地方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化解隐性债务风险。

尹振涛指出,目前来看,地方金融监管的短板突出表现在监管能力较弱和监管经验不足。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能较为复杂,所监管的机构体量较小且较为分散,也给地方防风险工作带来了较大挑战。协调机制的建立,将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分工,帮助地方提升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随着协调机制落地,地方层面下一步将着力提升协调监管能力,防范辖内重大金融风险生成。上海提出,协调机制将重点构建市重大金融风险排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对上海地区金融风险及处置情况的监测、跟踪和摸排。江苏提出,将集中力量处置个别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央地双层金融监管协同不断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自身体制机制也在不断完善。目前,山东、河北、四川、天津等地已颁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上海等更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也在酝酿中。业内指出,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推进,对于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乃至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配套制度酝酿出台


业内专家指出,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是全新的金融监管机制设计,未来还需逐步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细化工作措施,才能发挥协调机制的更大价值。

董希淼表示,不少地方政府已有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与省级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如何互相支持配合,未来是一个挑战。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金融工作同时存在两套协调机制,可能导致协调机制不“协调”。建议尽快统一到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上来,以真正实现央地协调、部门协作“1+1>2”的效应。

尹振涛指出,金融委属于一个顶层的金融稳定机制,这种机制如何贯彻到地方,还需要继续明确相关日常管理制度。具体而言,制度化表现在要有固定的部门、人员以及完善的规章制度、问责机制和考核机制等。

央行表示,下一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将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陕西提出,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和正式运行,为各监管单位加强协调、凝聚合力搭建了平台,在出台工作规则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建立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联络员制度等工作制度。上海也表示,将抓紧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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